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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要破解控煙中的執法困局,亟須明確類似“控煙紀委”的監督主體,還有專門的執法主體。
  24日,國務院法制辦公佈的《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(送審稿)》顯示,我國擬室內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煙。據介紹,這是我國首次擬制定行政法規在全國範圍全面控煙。
  自2006年1月9日,《煙草控制框架公約》在我國正式生效。但從控煙實踐來看,上述目標沒如期兌現。原因之一是,公共場所禁煙的全國性法律長期處於空白狀態。《條例》也因此承載著公共場所全面禁煙的期待。
  現在公眾最大的擔憂是,《條例》出台後,會不會像一些地方控煙法規那樣變成“花瓶”?而如何破解監督與執法困局正是關鍵。
  《條例》第三十二條對“監督管理”做出了規定,既明確了多個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工作的監督管理職責,同時也明確了衛生、工商、廣電等部門各自職責。其優點是最大化利用現有行政部門的力量,但缺點也很明顯,每個部門是自我監督管理,缺少統一的監督主體。所以,在多個行政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同時,還應該明確統一的監督主體。
  這個監督主體,應類似於“控煙紀委”,對各個行政部門經常進行暗查暗訪,一旦發現某些部門沒履行監督職責,就要依法進行問責。目前來看,只有紀檢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適合作為監督主體,對監督工作負總責。因此,《條例》中有必要賦予紀檢、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其他部門履行控煙職責的權力。
  除了要有監督主體,還要有執法主體。據悉,從2008年1月起,法國公共場所全面禁煙。為落實禁煙令,法國有逾17萬名“香煙警察”在公共場所巡邏。這些“香煙警察”由警察等人群組成,一旦發現有人違反禁煙令,“香煙警察”有權對違令者處以罰款。顯然,我們也需要統一的執法者。
  也就是說,監督主體的責任是監督各個行政部門,而執法主體是對具體吸煙者依法處罰。《條例》規定,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,在禁止吸煙場所(區域)吸煙的,由相應主管部門行政執法人員責令立即改正,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。但是,《條例》沒有明確誰來取證和罰款,存在具體執法主體不明確的問題。
  總體而言,《條例》填補了公共場所禁煙全國性法律缺位的空白,但如果不明確規定監督主體和執法主體,最終必然會影響執行效果。既然我們在控煙條例立法已經滯後,那麼在監督與執法方面必須完善《條例》,執法“快馬加鞭”,儘早見效。
  據新華社電  (原標題:禁煙條例,誰來執法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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